1、名誉权受到他人侵犯时应该怎么办?
公民的名誉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侵犯名誉权,主要表现为侮辱和诽谤两种形式。侮辱是使用暴力或口头、文字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损害他人人格尊严的行为。诽谤是指无中生有,捏造事实,破坏他人名誉、人格的行为。
当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犯时,根据《民法通则》第120条之规定,可以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因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公民对上述权利,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决。对于侵害公民名誉权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受害人可要求依法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责任。
2、伤害他人身体,应赔偿哪些费用?
《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赔偿主要分以下三种情况。
(1) 受害人经治疗后康复的,赔偿以下费用。
医疗费。包括医治人身损害所支付的检查费、治疗费、药费、住院费。医疗费的赔偿一般以公安机关指定的医院或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医疗费单据等为凭证。未经医疗单位批准擅自转院治疗的费用或因治疗与损害无关的其他疾病的费用,不予赔偿。
误工费。指受害人因治病和合理修养,耽误工作而减少的收入。误工日期的计算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同时依据治疗医院出具的休假证明及法医鉴定等认定。
交通费。因治疗而支付的必要的交通费用。
护理费。指受害人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专人护理的费用。是否需要专人护理,应根据医生出具的批准专人护理证明。
营养费。指必要的食疗滋补身体所需要的费用。
(2)受害人经治疗后,仍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的:
除赔偿上述5项外,还应赔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及依靠受害人扶养者的必要的生活费。
(3)受害者死亡的:
除赔偿上述5项外,还应赔偿丧葬费,被害人直系亲属的精神损失费和依靠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用。
3、哪些人能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按下列顺序确认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以上人员时,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