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支持小微企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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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要求,更好地促进小微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转型升级、加快发展,改善小微企业成长环境,提振小微企业发展信心,推动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支持小微企业的有关精神以及《中共安阳市委印发〈关于打造安阳经济升级版建设中原经济区区域性中心强市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安发〔2015〕1号)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大力支持我市小微企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力支持小微企业创新发展
(一)进一步简政放权。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各项决策,该承接的要接得住,该取消的要坚决取消,该下放的要坚决下放,打破政策的“玻璃门”、“弹簧门”,为各类投资留出空间、搭好舞台,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形成“大中型企业顶天立地、小微企业铺天盖地”的局面。(市发展改革委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明确两个以上部门的,列位者为牵头部门,下同。)
(二)深入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积极推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推动建立以电子营业执照为支撑的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制度,降低小微企业创新创业门槛。针对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集中办公等特点,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采取“一个窗口”受理、网上并联审批等方式为小微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准入环境。(市委改革办、市行政便民中心、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环保局负责)
(三)建立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信息互联互通机制。依托工商部门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小微企业名录,集中公开各类扶持政策及享受扶持政策的信息,实现政策集中公示、扶持申请导航、享受扶持信息公示。通过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汇集工商注册登记、行政许可、税收缴纳、社保缴费等信息,推进小型微型企业信用信息共享,促进小型微型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行安阳市中心支行、市质检局负责)
二、积极推进 “个转企、企上规(限)、规上市”,促进小微企业上数量、上规模、上效益
(一)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不低于现有企业商户10%的比例,选择一批小微企业进行帮扶,积极支持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做大做强做优,向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发展。(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负责)
(二)各级各部门要因地制宜、因企制宜、科学施策,支持企业发展。
1.积极支持“个转企”。要从现已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家庭农场中,按不少于10%的比例筛选扶持对象,引导其向个人独资、个人合伙、公司制企业转型发展。
2.积极支持“企上限”。选择年销售额在50—100万元,且前景看好,有发展潜力,从事商贸、物流、仓储等服务业的小微企业,引导其向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发展。
3.积极支持“企上规”。选择年主营业收入尚未达到规模工业企业标准,但成长性好、创新性强的小微工业企业,加强政策扶持,鼓励其进一步做大做强,使我市有更多的工业企业达到规模以上的要求。对年主营业收入实际已经达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标准、但尚未纳入统计范围的小微工业企业,要认真开展排摸,加强规范引导。
4.积极支持“规上市”。按照省、市推进企业上市、培育上市后备企业工作部署,从全市现有企业中按不低于5%的企业进行培育、支持,充分利用“新三板”挂牌融资,促进更多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快速发展。(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负责)
(三)鼓励引导小微企业灵活采取开放股权、兼并重组、合伙连锁等方式,形成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有前景、有潜力的各类企业,进行跨区域、跨行业、跨产业联合联营,组建企业集团。工商部门要制定具体措施,选择一批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催生一批具备一定规模、占有一定市场份额的企业集团。(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市商务局、市科技局负责)
(四)支持小微企业探索“互联网+”经营模式,发展电子商务,推动企业线上线下联动融合发展。(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商务局负责)
(五)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开展无照无证专项整治行动。各级政府要组织工商、公安、质监、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等部门,集中力量、集中时间,认真开展无照无证专项整治行动,特别是对“城中村”、城乡结合部、乡镇街道等区域存在的小饭馆、小澡堂、小旅馆、小网吧等无照无证经营行为,要进行规范,变无照为有照,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营秩序,壮大市场主体规模。(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行政执法局负责)
三、各司其职、形成合力,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
(一)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落实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政策;鼓励各县(市、区)政府设立一定规模的应急周转金,壮大资金规模,缓解小微企业资金周转困难;进一步完善政府性资金存款与金融企业贷款挂钩的考核体系,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我市小微企业贷款融资投入力度;做大“助保贷”资金池规模,扩大金融企业合作范围,为小微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支持。(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市地税局负责)
(二) 优化税收环境,全面落实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针对电子商务、“互联网+”等新兴业态、新型商业模式的特点,积极探索支持其发展的税收政策措施,特别是对处在起步阶段、规模不大但发展前途广阔、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小微企业,要严格落实小微企业所得税扶持优惠政策。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
(三)金融部门要优化金融信贷扶持,建立小微企业升级发展贷款名册,列入优质客户资源库,加大信用贷款支持。发挥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将小微企业纳入中小企业扶持资金支持范围,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针对小微企业经营特点和融资需求特征,创新产品和服务。(市政府金融办、安阳银监分局、人行安阳市中心支行、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
(四)社保部门要严格落实社保优惠政策,对参加社会保险的小微企业,可以依法暂缓缴纳一定期限社会保险费,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在核准暂缓缴纳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负责)
四、加强政策宣传,减轻企业负担,推动小微企业品牌化创新发展
(一)开展小微企业政策法律服务, 及时组织开展国家和省有关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宣传,引导法律、税务、知识产权等专业咨询服务机构开展法律法规、扶持政策等宣讲和咨询服务,帮助小微企业提高运用政策的能力和水平,增强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市科技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
(二)各级行政监察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涉企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行为。建立小微企业负担监测评估报告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各县(市、区)监测评估结果。(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监察局负责)
(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打击力度,维护市场秩序,推动小微企业品牌化创新发展。(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负责)
五、加强目标考核,落实奖惩措施,确保小微企业升级发展见到实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安阳市支持小微企业转型升级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市长为组长,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商务、城乡规划、税务、工商、金融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统筹领导全市小微企业转型升级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日常工作。
(二)加强目标管理。认真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切实把推进小微企业发展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和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制定具体帮扶方案,建立帮扶台账,落实帮扶任务,确保每年各类市场主体增长不低于10%的目标。(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
(三)加强责任督查。建立责任督查机制,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机制。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要加大专项督查力度,及时推广经验,及时通报问题。(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负责)
(四)实行发展目标奖励办法。新登记市场主体比上一年度增长比例超过20%的,对县(市、区)政府予以奖励。对新增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和新增限额以上的商贸、仓储物流企业,予以奖励。对政策执行不力、落实不到位的县(市、区)政府,进行通报批评。(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统计局等部门负责)
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研究制定本意见的具体贯彻落实办法,加大对小微企业转型升级工作的支持力度,创造有利于小微企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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